ADHD(注意缺陷多动障碍)的诊断需严格依据《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(第五版)》(DSM-5)制定的标准。该标准由美国精神病学会发布,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临床评估依据。诊断过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科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完成,不能仅凭行为观察或自评量表得出结论。
DSM-5将ADHD分为三种亚型:注意力不集中型、多动/冲动型和混合型。诊断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:个体在注意力不集中或多动/冲动两类症状中,至少一类表现出6项及以上(17岁及以上为5项及以上),且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,程度明显超出同龄人正常范围。

注意力不集中症状包括:
- 经常无法关注细节或因粗心犯错
- 难以维持注意力完成任务或游戏
- 听讲时看似在听实则走神
- 常不遵循指示致任务未完成
- 组织任务和活动存在困难
- 回避需持续脑力投入的任务
- 常丢失任务所需物品
- 易被无关刺激分心
- 日常活动中健忘
多动/冲动症状包括:

- 手或脚不停扭动,或在座位上不安
- 在应保持坐姿场合擅自离座
- 在不合适场合奔跑或攀爬
- 难以安静参与休闲活动
- 总是“忙个不停”
- 话多
- 问题未问完就抢答
- 难以等待轮次
- 打断或侵扰他人
诊断还需满足以下关键条件:症状须在12岁前出现;症状出现在两个及以上场合(如家庭、学校、工作、社交);症状显著干扰社会、学业或职业功能;症状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(如焦虑、抑郁、人格障碍)更合理解释。此外,若个体同时符合自闭症谱系障碍标准,仍可共诊ADHD,这是DSM-5相较于DSM-IV的重要更新。
临床评估通常包括结构化访谈、行为量表(如Conners量表、SNAP-IV)、家长/教师报告、病史采集及认知功能测试。必须排除甲状腺功能异常、睡眠障碍、药物副作用、创伤性脑损伤等可能导致类似症状的生理或环境因素。对于青少年和成人,需追溯童年期行为表现,避免误诊。
